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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看房时和5岁孙子误坠电梯井
发布时间:2018-06-05 10:11:38 来源:官网 编辑:李青 浏览数: 0
[摘要]  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去看房,哪知在下楼时误坠空置的电梯井!4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特殊身体权纠纷案件,...

    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去看房,哪知在下楼时误坠空置的电梯井!4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特殊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院方介绍,2016年12月25日是周末,蔡涓(化名)抱着5岁的小孙子,陪同从外地回来的儿子去句容某楼盘看房。在看房过程中,销售员带领蔡涓一家来到位于二楼的样板间,向其介绍房屋情况。在下楼过程中,销售及蔡涓的儿子先行下楼,蔡涓因怀抱小孩,视线被遮挡,匆忙间只看到前方有个楼梯间状的出口,就踏入该出口。哪知该出口根本就不是楼梯间,而是尚未安装电梯的电梯井!


  惊心的是,蔡涓怀抱小孙子从电梯井坠落,蔡涓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房产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及护理费共6万余元。万幸的是,蔡涓全力保护之下,小孙子受惊却无恙。


  此后,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7年11月,蔡涓将涉案的房产公司起诉至句容法院。接到诉状后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蔡涓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房产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和销售方,最可能了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但房产公司在房屋电梯井未安装电梯的情况下,未在电梯井外采取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识;其工作人员在带领蔡涓看房过程中,未正确引导蔡涓,也未对电梯情况进行提示,导致蔡涓坠入电梯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蔡涓在通行时,未仔细观察路况,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房产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蔡涓的损失,法院酌定房产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本文标签: 电梯 电梯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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