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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 市监局《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9 15:26:05 来源:电梯之家 编辑:小康 浏览数: 0
[摘要]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守法诚信、公平公正、服务规范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梯检验-自行检测-电梯装潢



一、明确检测准入条件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单位准入条件

满足《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在阳泉市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须取得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对接>通知单》,同时应当与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云平台系统有效对接,检测结束后及时上传检测数据,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开展检测检测试点电梯清单报回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

)强化检测结果应用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大检测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频次,采取查验报告记录、现场突检、检验检测时间数量核对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退出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二)加强制度管理建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检测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

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发放。总局拟对《电梯自行检测规则》中关于电梯使用标志发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新的规定出台,电梯使用标志发放按照我省电梯改革试点工作期间的规定制定,仍由相应检验机构和检测单位发放。检验、检测单位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需要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检测的机构换取标志。

3. 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时间。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对15年以内的电梯,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他年份进行自行检测;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之后年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的电梯,在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之后年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1. 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

 2. 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

3. 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4. 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5. 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6. 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doc


本文标签: 阳泉市 电梯监督 电梯检验 电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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