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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一小区电梯处于停用状态,维保记录却从未中断,维保公司被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13 20:12:43 来源:新电梯网 编辑:本站编辑 浏览数: 0
[摘要]  河北美加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核心提示:河北美加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共计罚没款11584元。

当事人:河北美加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上午,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熙湖一期小区临近湘江道商业楼在用电梯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两部电梯处于停用状态,但维保记录显示以上两部电梯自2024年1月10日起,每半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中间未中断,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

  2024年5月28日和5月30日分别对维保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得知其中一部电梯停梯至少3个月以上,另外一部客梯停梯至少1年时间。另外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检测电梯时也发现一部客梯处于停用状态,不具备检测条件,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中止检验检测通知书,也证明另外一台电梯已停用但维护保养记录仍在记录的违法事实。

  维保公司与河北天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有两份补充协议,其中2024年1月24日签订的第二份补充协议内容为前维保公司退出,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于河北美加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根据补充协议签订时间、询问笔录和维保记录等证据证明,维保公司自2024年1月份起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河北美加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且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共计罚没款11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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