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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电梯企业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电梯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4-09-18 16:49:35 来源: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编辑:本站编辑 浏览数: 0

贵州堃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4〕44号

当事人:贵州堃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C7BC4622

住所(住址):凯里市西门街道西门巷32号自建房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宛小平

2024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永丰东路某小区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电梯内部编号:033804 、032704 、033610 、033644)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以下问题:G1栋2单元和F栋1单元主机曳引轮运行不平稳和异常;G1栋1单元负1楼轿厢与厅门地坎不平;F栋1单元轿厢顶部无照明。查看2024年6月15日维保期间监控,只有持证人员陈某某1人在现场维保,电梯维保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维保中电梯没有停止运行;查看上述4台电梯2024年6月15日电梯维保记录,在“维保人员签字”栏,签字人员均为陈某某和潘某某;电梯内部编号为033610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中序号19至32项未填写。2024年6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电梯维保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凯里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与凯里市永丰东路某小区物业凯里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有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上述4台电梯维护保养开展单位为当事人,约定服务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维护保养费用为280元/台/月。2024年6月15日,当事人在对上述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中,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维护保养项目进行维保和如实记录电梯存在的问题,其中电梯内部编号为033804 、032704 、033644的3台电梯,在维护保养记录中全部项目填写为“”;电梯内部编号为033610的电梯,没有完整填写完“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中应当维护保养的所有项目;在上述4台电梯维保记录上“维保人员签字”栏上没有如实签字(实际维保人员1人,签字人员2人)。当事人2024年6月15日对上述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为:4台×140元/台/次=560.00元,即违法所得为5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协议编号:20240126)一份复印件、凯里市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对陈某某和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凯里市永丰东路某小区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为当事人的事实。

3.维保人员陈某某、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贵州堃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具有从事电梯维保作业的资质。

    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凯市监特令〔2024〕第84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5.对电梯维保人员陈某某、潘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对授权委托人傅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6.《电梯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4〕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并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至2024年7月2日,已全部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报告交予本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

2.罚款¥20000.00元。

合计处罚没款¥2056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发送的缴款校验码到各个开展非税业务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依法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本文标签: 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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